官网欢迎访问四川省学前教育行业品牌高校 招生热线: 18200162119,15208203380
四川师范幼师学校招生就业网

教学团队 Team

咨询热线

15208203380

教学管理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教学团队 > 教学管理 > 正文

四川幼师学校学籍管理条例

四川幼师学院学籍管理条例 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   第一条   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山东省教委《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   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并入校办理注册的学生,即取得本校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,建立学生档案,严格档案管理。
    第三条   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管理,是指对学生入学后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,是对学生学习、生活、行为的规范。
   
第二章   入学与注册
第四条    录取新生,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并张榜公布。
第五条    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于报到截止前来函(电)并附有关证明,向学校请假。假期不超过七天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,以旷课论处。超过七天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新生入校注册后,不得更改姓名。
第六条    新生入学后,学生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新生管理规定进行复查。经过注册和复查合格后,即可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学校根据情况,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取消学籍,予以退回。情节恶劣者,报经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七条   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,经医疗单位证明,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,本人申请,由学校批准,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并回家治疗。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八条    每学期开学后,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注册手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 
第三章    成绩考核
    第九条   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成绩和评语注入本人档案。
学生每学期有期中抽测和期末考试。
技能技巧课的考核,不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,其余课程均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。
第十条   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。课程的学期成绩实行结构记分。文化课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抽测成绩。(此学科是否参与期中抽测)比值为2:3:5或3:7。技能技能课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结构记分的比例。
第十一条   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等级考核,参加相关的专业技能比赛。
第十二条   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,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。凡缓考学生成绩按正常分数记分,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再给补考机会,毕业前可补考一次。
第十三条    学生学期总评不及格的课程,符合补考条件者,可于下学期补考。新学期第二周补考。其成绩不再综合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。凡补考在及格水平者,记为“补及”,不及格者记“补”字样加实际成绩。
第十四条   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记,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。视态度及悔改表现,经教导处批准,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。
第十五条    学生作弊,经查实后,该门课成绩以“作弊零分”记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,并按《青岛幼儿师范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六条   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毕业证缓发。(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)
第十七条    学生无故缺课,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平时作业欠交次数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,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。
 
第四章    纪律考勤
第十七条    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、规定。
第十八条   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。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课,参加各项活动。包括班会、校会、实习、见习、运动会、劳动、集体活动、军训、自习课、社团活动及其它德育活动过程等均列入上课统计出勤。
第十九条    学生因故、因病不能到校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。
第二十条    事假必须有家长证明,病假持卫生室或医院证明,向班主任请假。住宿学生请假,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。
第二十一条  学期结束,学生考勤情况,应填写学生成绩报告单。对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无故超假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。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  关于迟到、旷课的处理
无故迟到3次者,做旷课一节论处。累计旷课一天者(七节)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的德育记分,本学期不得参与评优活动获得奖学金,对已是奖学金获得者的,停发本学期奖学金。
累计旷课10节—30节(含30节),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,并扣除相应德育积分。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满两周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,并扣除相应德育积分。
 
第五章    学业重修、休学、退学、转学
第二十四条  凡学年度考试中有不及格现象,经补考仍有三科不及格者,编入下一年级进行学业重修。
第二十五条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经学校批准,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,并发给休学证明。
1、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因病停课治疗、休养,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。
2、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(包括理论学习、实习、军训和生产劳动时间)
3、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第二十六条  学生休学期满或本人认为可以复学时,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学习。休学一学期者,可参加期末考试,成绩及格者可随原班学习。
第二十七条 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经校务委员会决定、校长批准,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,并发给退学证明。
1、经县以上医院诊断,确属精神病、癫病、癔病、严重心脏病或难以治愈并危害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;
2、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;
3、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;
4、学生已重修学业一次,仍不能升级学习者;
5、学生要求自愿退学并经劝说无效者;
6、未经批准预期两周不注册者;
7、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,或累计旷课两周者。
第二十八  对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学生,按勒令退学论处,由学校做出决定,取消学籍,追回在校期间的奖学金或特困补助等,对拒不交者,不发给证明,不办理档案关系。对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,学校应将其情节通知家长,并在教导处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 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。特殊情况,转学者征得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的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,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转往招生录取分数高的学校。
 
第六章    毕业与结业
第三十条    学生修业期满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考核全部及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一条  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二门不及格的学科,不颁发毕业证书。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。补考后全部及格的,颁发毕业证书,逾期取消补考资格,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学科,不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二条 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不发给学历证明。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,发给学历证明。
第七章    奖励与处分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对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,学校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或“特长生”称号,记入学生档案。
学校建立奖学金制度,按学期对综合评定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。对在政治思想、学习、实习、文体活动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突出的班级,可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。
第三十四条 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如有违犯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第三十五条  处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六种。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,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,继续出现违纪现象,构成新的处分,可累加处分。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,受处分学生有明显进步的,可撤销处分。
第三十六条  严格处分程序。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处分决定前,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(教导处)告知当事学生;
(二)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;(只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)
(三)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;
(四)需要备案的,按规定报备;
(五)通知被处分学生。
第三十七条 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。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,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,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、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,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。
当事学生有陈述权、申辩权。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,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。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,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,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。
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,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,并做出裁决。
第三十九条  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,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。
第四十条   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。学校接到答复后,方可通知学生本人。
第四十一条 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。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,允许保留意见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,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。
第四十二条 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撤销处分的,应将处分决定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第四十三条 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不发给学历证明。
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,发给学历证明。

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,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,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。

学校:成都幼师

更多学校知识普及:班主任职责管理考核条例

 

发布时间:2012-05-24 17:36 来源:http://www.cdysxx.com 点击量:5411 次
手机预览

手机扫一扫

添加微信号:18200162119 了解更多学校招生计划

友情链接: 成都幼师学校五年一贯制 成都幼师学校3+2 成都幼师学校升学班 成都幼师学校招生 网站索引地图 成都幼师学校

学校地址:四川省.成都市.龙泉驿区.洪河大道
通用网址:http://www.cdysxx.com

招生热线:18200162119 张主任 冯老师
咨询QQ :1047589610

扫一扫加QQ

扫一扫加微信

Copyright © 2007-2024 All rights reserved. 网站地图   免责声明

在线咨询

联系电话

微信

获取报价

返回顶部